“限制高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都是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
你们都了解吗?
它们又有什么区别呢?
请随敦小法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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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失信”与“限高”的定义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不配合法院执行程序等行为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Q2
“失信”与“限高”的关系
采取“失信”和 “限高”是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二者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对失信被执行人应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限高”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还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但违反限制消费令并不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唯一前提条件,只是可以纳入的六种失信情形之一,对采取了“限高”措施的被执行人,如果没有违反“限高”,配合法院的执行程序,没有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只是的确没有履行能力,也不会被纳入“失信”,也就是失信必限高,限高不必然失信。
Q3
“失信”与“限高”的解除条件
“失信”解除条件: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限高”解除条件: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原标题:《【执行知识知多少】“失信”与“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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